公司成立前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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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决定以公司形式经营业务,则需要办理公司注册和营业执照等行政手续,这将产生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可能由公司代表承担,或者,如果设立子公司,则由母公司承担。本文将探讨公司成立前产生的启动成本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法规定的进项税抵扣以及公司税法规定的损益归属问题。

1. 会计

K-IFRS 第 1038 号《无形资产》第 69 段规定,设立法人实体时产生的法律和管理费用等启动成本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即使是一般的公司会计准则,第 11 章“无形资产实务指南 11.17”也要求,设立法人实体时产生的法律费用以及开设新设施或业务时产生的开业费用等启动成本,应在其发生期间确认为费用。

2. 增值税法案购置税抵免

从增值税法的角度来看,公司成立前发生的费用更准确地说是企业登记前发生的费用。增值税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缺乏证明文件或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支出属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一范围也包括企业登记申请前发生的进项税额(第8项)。

但是,如果营业执照申请是在供应期所属的纳税期结束后的20天内提交的,则不在此列。最终,根据增值税法,如果营业执照申请是在纳税期结束后的20天内提交的,并且公司代表提供适当的文件,且该业务与公司业务直接相关,则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3. 根据《公司税法》对公司成立前利润和亏损的归属

(1)公司成立前成本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第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发生的损益,如果实际归属于公司,且不存在偷税漏税的风险,则可以将该损益计入公司第一个会计年度的损益,但第一个会计年度不得超过一年。”该规定旨在确认那些实际上属于同一实体但因公司注册尚未完成而无法归属的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开办费用(即公司成立之前发生的、可以作为费用扣除的支出)的定义如下。

– 开办费用:根据《商法》第290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应承担的费用、设立登记税、登记费以及在开业准备期间取得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费用。

过去,曾有规定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反映出来,并作为折旧费用处理,但现在已全部修改,以与会计处理方式相同的方式将其作为费用处理。

(2)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列明的费用

在上述开办费用中,如果按照《商法》第290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设立费用应由公司承担,那么,如果反过来解释,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设立费用和发起人报酬不属于开办费用,因此不能作为公司的可扣除费用记录。

我们来看一些例子。

– 当母公司在为子公司新业务设立独立子公司之前,支付子公司新业务的服务费等费用,并根据股东协议要求付款时。

– 当母公司在注册成立子公司之前支付办公室租金、内部装修费用、人工费用等,并将其记录为预付款,然后在子公司注册成立之日后收到退款时。

即使假设在两种情况下都不存在逃税问题,并且公司成立日期与相关支出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也可以解释为,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根据《商法》第 290 条第 4 款明确规定变更后的公司的详细信息,则这些费用不能作为公司第一个财政年度的可扣除费用。

(3)结论

根据《公司税法》,即使公司章程中未列明,为注册公司而产生的税款、费用和其他支出也可以扣除。然而,其他各种支出,即使与业务相关且有完整凭证,也并非都能计入公司的损益,因此最好事先咨询税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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