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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视同购置税?
当寡头股东通过收购法人股票而成为寡头股东时,寡头股东按照持股比例直接购买法人的房地产等,因此应缴纳购置税(地方税法第7条第5款)。税法)。
换句话说,如果您收购了一家需要缴纳房产等购置税的公司50%以上的股份,您可以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来控制该公司的管理层收购股份,因此收购股份意味着可以控制公司的管理层,这意味着它被认为与收购房地产等具有相同的经济效果,并且必须缴纳收购税。
2. 视同购置税纳税人
寡头股东应缴纳视同购置税的定义如下(地方税框架法第 46 条第 2 款)。
“股东及其特殊关系人所持股份总额超过该法人已发行股票总数或投资总额50/100时实际行使权利的人。”
但是,如果您通过收购公司成立时发行的股票而成为寡头股东,则不被视为收购,因此不会产生视为收购税的纳税义务。
此外,即使寡头股东之间转让股票,或者与现有寡头股东有亲属或其他特殊关系但不是相关公司股东的人从现有寡头股东处转让部分股份并新纳入其中作为寡头股东,寡头垄断的一部分,只要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或持股比例没有变化,就无需缴纳视同购置税。
3. 视同购置税计税基础
计算寡头股东视同购置税时,税基原则上为企业应纳购置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乘以寡头股东所取得的股份比例。根据一些既定先例,作为税基基础的会计账面价值反映了收购后发生的资本支出和重估增加,例如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或者当公司任意不反映折旧时。大多数情况下,该金额按原样确认,除非由于虚假、遗漏等原因而显着不合理。这似乎源于这样一种观点:由于股东在收购股票时通过公司账簿评估公司,因此将其视为收购公司账簿中列出的资产的价值是合理的。
然而,根据最近的先例,存在作为资产扣除项目的土地拨备未反映在视同购置税税基中的情况。与因资产磨损和损失而导致的累计折旧不同,存货计价备抵是基于未来可能发生的多项假设对现金流量的估计,因此金额可能会随着原始假设的变化而增加或减少。本质上,争论的焦点在于,很难将反映存货计价准备的会计账面价值视为房地产的客观价值。
4. 结论
如果您通过收购公司50%以上的股票而成为寡头股东,则寡头股东将被视为收购了公司持有的应缴纳购置税的对象,因此您将产生视为购置税的纳税义务。成为寡头股东后,您将被视为收购了公司持有的应缴纳购置税的物品,除了购买价款外,还需要准备额外的资金流出,称为视同购置税。
然而,就房地产控股公司而言,银行贷款有增加房地产价值的动机,因此它们通常不确认折旧或确认重估盈余,但税务机关会按照增加的方向进行调整。资产(未考虑的折旧和重估盈余)与会计中的账面价值一样被确认为视同购置税课税的基数,但减少的方向(库存资产评估备抵)往往不容易识别。
因此,为了减少视同购置税负担,可以通过逐步收购股份的方式,将折旧降低至会计账面价值,例如收购公司40%的股票,同时购买当时可以保证11%股权的可转换债券。也可以考虑成为寡头股东,并尽可能反映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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