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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下如何处理寄售出口
随着韩国产品在海外日益普及,在海外市场实现增长的企业数量也随之增加。顺应这一趋势,许多企业纷纷设立海外子公司,以促进产品在海外市场的销售。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海外子公司被用于寄售和出口交易,而这些交易需要根据《增值税法》享受零税率的税收待遇。因此,本文将探讨如何在《增值税法》下处理寄售和出口交易。
小额商业交易
根据《增值税法》,如果货物供应构成出口,则适用零税率。适用零税率的出口包括总统令定义的涉及中间商的交易,以及在境内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和付款的交易。寄售出口是指不涉及交换的货物出口,其合同约定仅就已售出的货物支付货款。这些出口也包含在总统令定义的零税率交易范围内。
货物供应时机
同时,寄售出口的供货时间是指确定出口商品供货价格的时间。因此,报告必须基于实际销售给当地消费者的数量。
增值税税基
当出口款项以外币收取时,增值税计税基数为供应前已兑换成韩元的金额。如果款项在供应后收取,增值税计税基数为供应时按照《外汇交易法》规定的基本汇率或套利汇率兑换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产品销售给当地消费者时确认收入,海外子公司应将扣除服务费后的金额汇缴给税务机关。
同时,有时出口申报单上所列的出口金额可能与实际销售金额不符。在这种情况下,申报出口时应先暂报预估装货金额。待海外销售确认金额或收到货款后,可在确认金额之日起60日内,通过出口申报单更正申请申报实际供货金额。
附件包含小型企业税率相关文件。
以下是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时需要提交的附件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销售后付款不可避免地延迟,并且只签发了部分外币存款凭证,根据相关规定,必须就未付款部分提交外币购置声明,之后存入外币时,必须将外币存款凭证标记为先前报告的部分,并在报告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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