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崔李律师事务所的金慧琳律师撰写。如果您也想为创业公司投稿,请联系 Venture Square 编辑团队,邮箱地址为 editor@venturesquare.net。

近年来,虚拟偶像和网红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词汇。就连初创企业和小企业主也可能至少思考过一次:“我们的品牌是否也可以利用虚拟角色?”或者“如果我们把基于人工智能的虚拟模型融入到营销中会怎么样?” 在这股尝试将基于虚拟形象的商业模式从内容和娱乐行业扩展到商业、教育和平台公司等各个领域的潮流中,最近一项关于虚拟偶像的引人注目的裁决出台了。
虚拟偶像的出现
虚拟偶像是指舞台上出现的是虚拟角色而不是真人,它是元宇宙技术和韩国流行音乐产业的结合体。
韩国虚拟偶像风靡一时,其中一个例子就是“异世界偶像”。这类节目利用虚拟现实(VR)技术创建虚拟角色,但舞蹈和歌唱部分则由真人完成。后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实时动作捕捉成为主流,能够将人的动作和面部表情即时反映到虚拟角色上。Playbe 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Playbe 的技术无需后期处理即可进行直播和粉丝见面会,成员们的实时动作会直接反映在虚拟角色中。
虚拟偶像可以通过与网络小说、游戏、视频内容等各种数字产业的融合,拓展知识产权,创造附加值。因此,它们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与传统娱乐产业有所不同。虚拟偶像结合了虚拟化身的非现实元素和真人表演者的真实元素。本文案例正是探讨这一问题:针对虚拟偶像的侮辱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对其所代表的真实人物的侮辱。
对虚拟偶像的侮辱是否可以被视为对真人的侮辱?
本案原告为虚拟偶像团体Playb的成员,他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声称被告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内容侮辱了他们(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分院,2025年5月14日,判决书2025 Ga Dan 50721)。被告通过其运营的账号,在社交媒体平台“X”上发布了包含侮辱Playb及其成员的文章和视频。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首先,原告是否能被认定为被告帖子中的受害者。被告辩称,Playb 是一个虚构人物,并非真实存在的人,且真实用户的身份属于保密信息,因此无法将原告与真实用户联系起来。因此,受害者无法被识别。
此处“特定”一词之所以存在问题,是因为要构成基于侮辱的侵权行为,必须明确受害人的身份。然而,这并不一定局限于指明受害人的姓名。如果结合上下文语境,言语内容足以表明该言语是专门针对受害人的,那么即可认定受害人身份已确定。
在本案中,法院审查了虚拟化身的特征和功能。虚拟化身是现实世界用户在数字空间中用来代表自己的虚拟形象。在现实世界与数字世界融合的元宇宙时代,虚拟化身成为自我表达、身份认同和社交沟通的手段。因此,法院裁定,侮辱虚拟化身的行为也可能被视为侵犯现实世界用户外部声誉的行为。具体而言,如果虚拟化身用户的身份被曝光,且该虚拟化身被一定数量的人与该用户关联起来,那么侮辱虚拟化身的行为就可被视为对现实世界用户的侮辱。
尽管经纪公司没有相关规定,但原告作为偶像活动的事实已被相当数量的人知晓。被告在明知原告是Playb的实际用户的情况下,仍然发布了文字和视频,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是受害者。
第二个问题是被告的帖子是否构成非法侮辱行为。侮辱指的是表达抽象的判断或蔑视的情绪,即使不陈述事实,也能降低他人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在公共利益事项上的言论自由与保护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侮辱、蔑视性的人身攻击或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都被视为超出了意见表达的范畴,因此是不被允许的。
法院裁定,本案中帖子的语言意在贬损原告,且使用了粗俗不堪的语言。帖子的形式和内容构成侮辱性的人身攻击,因此构成非法侮辱行为。此外,考虑到帖子的内容、措辞的严重程度以及后续情况,法院裁定每人赔偿10万韩元。
这项裁决意义重大,因为它确立了对虚拟形象的侮辱可以被视为对虚拟形象背后真实人物的侮辱,并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除了形式上的区别之外,法院还考虑了具体情况,例如虚拟形象使用者的身份是否被公开,以及是否有人数不详的人将虚拟形象与该使用者联系起来,以确定受害者是否被识别出来。
随着虚拟偶像和网红作为真人替代品在各行各业的应用日益广泛,未来在各个领域出现类似纠纷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这项裁决有望成为处理元宇宙环境下权利侵权问题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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