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誉估值以及个人和公司在转为公司时税务处理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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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和公司改制为公司时的商誉估值和税务处理

当独资企业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商誉的估值必须重新评估。商誉可能导致额外的税负,例如赠与税,具体取决于交易结构,因此,全面的预估至关重要。本文将重点介绍股份有限公司转换过程中商誉的评估方法,以及独资企业和受让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

1. 基本原则

根据税法规定,独资企业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关联方交易,因此必须按市场价值进行交易。如果独资经营者(代表)在此过程中将商誉转移给股份有限公司,则该商誉收益将根据所得税法作为杂项收入征税。同时,如果亲属等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作为股东加入,则未支付对价的商誉转移可能被视为无偿赠与,需缴纳赠与税。事实上,韩国国税厅此前曾裁定,独资经营者在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转移资产而未对商誉进行单独评估或支付,之后亲属又作为股东加入,这种情况实际上构成无偿赠与,因此符合赠与的定义。

2. 商誉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

如果商誉有评估价值,则根据该评估价值适用市场价值。如果没有评估价值,则商誉价值按照《遗产税和赠与税法》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

3. 与商誉相关的税务处理

(1)个体经营者(代表)

根据《所得税法》,商誉转让所得属于杂项收入。转让价格的60%确认为必要费用,仅40%需缴纳所得税。杂项收入的归属日期以付款结算日、开始使用/获利日或交付日中的最早日期为准。即使商誉并非在公司成立当年实际支付,个体经营者仍需就此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前提是该年度已产生其他收入。此外,公司支付商誉时,需按支付金额的8.8%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是,如果付款发生在代表已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之后,则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但仍有义务提交付款声明。

(2)受让公司

公司将支付的商誉金额记为无形资产,并在五年内摊销。

4. 转为公司制企业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当产生商誉时,需要检查其他收入是否已申报以及是否已缴纳预提税。

此外,通过全面收购将公司转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仅需要考虑税务和会计问题,还需审查各种许可证和行政程序。例如,邮购业务需要进行所有权转移,所需文件和处理时间因平台而异,因此核实至关重要。此外,还需确认个人企业主的贷款是否以及转移期限,以及个人企业主补贴的转移流程和截止日期。

同时,在财政年度内将企业类型变更为公司时,务必考虑税收抵免和豁免的适用方式。针对初创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个人和公司企业主。然而,就业促进税收抵免仅适用于公司企业主,不适用于个人企业主。

公司注册不仅涉及税务和会计事项,还涉及相关的行政程序因此,事先对商誉估值和税务问题进行审查对于公司注册的成功至关重要。全面审查各项权利义务的可转让性,包括时间安排,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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