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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置办公室、工厂等不动产以设立事业基石的过程中,购置税等税费负担沉重。因此,《地方税特例与限制法》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初创企业、中小企业或风险投资公司,可减免购置税。然而,减免并非仅仅因为被认定为风险投资公司即可适用,必须属于减免对象行业,并被纳入法律规定的“初创企业”范围。因此,此前经营私营企业的个人能否被认定为初创企业并获得法人税减免,往往是一个争议点。
购置税减免目标及减免率
地方税特例措施法第58-3条规定,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设立的风险企业、总统令指定的企业、根据该法第25条确认为风险企业的企业中,对于初次确认之日起4年内(总统令指定的青少年创业风险企业为5年)取得的不动产,可享受以下地方税减免优惠。
1)购置税减免75%
2)自确认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之后2年内减征50%
无论这是否是一个真正的生意
如果扩大业务或增加其他业务种类等被判定为不符合实际营业设立的情况,则不能适用豁免。
具体而言,如果为了扩大个人业务而设立法人,则不属于初创企业,因此不享受减税优惠。但是,如果为了独立于个人业务开展新业务而设立法人,则被排除在减税范围之外的可能性会降低。
另一方面,如果风险投资公司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增加新业务,是否能被认定为初创企业,则可能存在争议。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如果新业务在公司成立时尚未开展,则不属于减税对象。
因此,如果为了享受减税的事业而取得土地和建筑物,但之后又同时经营减税事业和非减税事业,导致需要额外征收购置税,则将根据使用面积进行分摊。但如果使用面积不明确,则将采用销售额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一直经营个体户的人设立法人时,需要更加慎重地考虑是否适用创业税减免。此外,由于增设新业务或扩大业务等各种情况,减免申请可能会受到限制,因此仔细研究减免条件并充分准备相关文件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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