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司卡做私人用途真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 首席执行官的职责和实际风险管理

本文由 Choi & Lee 律师事务所的 Sanghoon Kim 律师撰写。如果您想以投稿的形式分享适合初创企业的优质内容,请联系 Venture Square 编辑团队,邮箱:editor@venturesquare.net。

最近,我们经常在媒体上听到这样的说法:“如果CEO使用公司卡进行个人用途,将立即受到刑事处罚”。事实上,刑法第355条、356条规定,保管、管理他人财产或者经办他人业务的人,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的,以侵占罪、背信罪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适用《具体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法律》加重处罚。今天,我们将通过案例法来确定“CEO个人使用公司卡何时以及如何导致刑事责任”,并对实践中应检查的领域提供指导。

1. 商业领域贪污、背信行为的法律结构

侵占罪是指“意图不法之财,任意处分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背信罪是指“为他人办理业务的人违反职务行为,获取利益或者使第三人获取利益,从而给自己造成损害”。由于这两种罪行都以“他人的财产或业务”为前提,因此应该记住,公司及其首席执行官是独立的法人。换句话说,“这是我的公司,所以这是我的卡”这种观念并不适用于刑法领域。

2. 如果首席执行官将公司卡用于个人目的,为什么会有问题?

首席执行官通常会获得一张公司卡,并用它支付与业务相关的费用。如果连续、反复地使用该卡进行个人用餐、家庭旅行、私人捐赠等,将被评估为(1)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目的,属于“违反职责”;(2)由于公司资金减少,造成损失。

事实上,判例法已经判定,如果CEO持续使用为商务目的发行的公司卡支付个人开支,就已经构成背信罪。此外,虽然该代表声称“最终是他亲自在公司账簿上处理了赔偿金”,但法院判决无论事后是否达成和解,均认定其有欺诈意图(参见最高法院2014年2月21日第2011do8870号判决)。此外,法院还表示,“即使代表事后返还或补偿被侵占的财产,也不影响已经成立的营业中侵占罪”(参考最高法院2010do9871号决定,2012年6月14日宣布)。明确“只是短时间借用”的辩护并不能逃避刑事责任。 “公司股票都是我的,怎么能说是挪用公款呢?”也经常被提出。但最高法院却确立了“即使是一人公司,由于公司及其股东都是独立的人,因此,如果代表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目的,则构成背信罪”的立场(参照1983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全庭83do2330号判决)。

上述三起案件表明,CEO滥用公司卡可以通过三个维度受到刑事处罚:反复私用、事后赔偿毫无意义、一人公司也不例外。

3.您可以通过为商业目的设定“标准”来逃避责任。

在实践中,首席执行官和高管提前确定几个关键事项以避免因使用公司卡而承担刑事责任非常重要。

最重要的是提前明确规定什么是“个人使用”以及什么是“商业目的”的标准。在实际刑事案件中,问题往往不在于公司卡使用历史本身,而在于使用目的是否与工作有关。但是,即使声称是出于商业目的,如果没有具体情况或内部标准,则很有可能被判定为“代表人任意使用”。

尤其是餐费、慰问金、车辆维修费、住宿费、会议费等项目,表面上可以模糊地混入商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例如,即使是与外部客人一起用餐,如果没有记录出席者名单、会议目的和付款时间,也可能显得私密。为了避免这些问题,需要制定一个标准,具体定义“哪些项目可以被认可用于商业用途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并建立一个系统来证明用户符合该标准。

例如,对于餐费,建议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详细规定,例如“仅限与外部合作伙伴或客户正式会面时产生的餐费。原则上不允许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聚餐。必须记录会议目的和出席人员名单,每人限额15,000韩元”。如果支出明细按照这样的预定标准进行管理,那么当调查机构或外部审计师事后确定支出用途是“故意”还是“违反职责”时,首席执行官或高管更有可能受到保护。

4. 首席执行官的谨慎举措保护了公司。

虽然CEO使用公司卡进行个人用途的情况并非都会受到刑事处罚,但一旦认定存在“连续、反复使用公司卡进行个人用途”的情况,法院很容易推定其有违反职责的故意。而且,即使是一人公司,也起不了什么挡箭牌,而且“以后再还”的补偿并不能消除已经犯下的罪行。最终,最可靠的预防措施是建立透明的会计系统和严格的内部规定。另一方面,如果已经怀疑存在该情况,则辩护的出发点是尽可能证明使用情况与工作相关,以减少故意/损害要件,并立即挽回损失。

一个公司的信誉与其CEO的信誉直接相关。如果您每次使用公司卡时都亲自检查是否可以客观证明此付款用于商业目的,您将能够避免大量不必要的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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