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税收优惠和实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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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商法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合并后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转移至被合并公司的一种法律程序。此时,转让净资产并被注销的合并公司可能面临转让损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取得净资产的合并公司可能面临合并购买损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归还股份并获得对价的合并公司股东可能面临股息的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等税务问题。

然而,在税法上满足一定条件的合格合并的情况下,尽管进行了合并,但被认为仍然保持了经济同一性,因此可以在合并时享受递延纳税等税收优惠,并减轻税负。
为了被认定为合格的合并,合并必须是在合并前营业时间超过一年的国内公司之间进行的,必须在合并时分配和持有 80% 以上的股份,必须继续经营继承的业务,并且必须通过接管 80% 以上的员工来维持就业。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母公司与拥有子公司 100% 股份的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即使不符合要求,也根据《企业税法》被视为合格合并。

因此,在全资子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合并时可以适用转让利润和损失等特殊的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从合并企业收到的转让价款被认为与合并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相同,因此不存在转让利润或损失,相应地,转让收入不征收企业税。此外,从合并公司的角度来看,从被收购公司继承的资产被视为按账面价值转移,因此合并购买不会产生利润或损失。

同时,在全资子公司合并的情况下,不需要满足合格合并的一般合并后管理要求,即不存在合并后维持业务或雇佣等附加条件。此外,还有一个好处是,子公司的结转亏损或结转税收抵免可以转移到母公司,并在以后扣除。

然而,在扣除继承损失或税收减免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为使合并后的公司能够扣除赤字结转等,它必须将继承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记录在单独的账户中。换言之,由于从合并后的公司继承的亏损结转及结转税项扣除,只能从合并后的公司在剩余期间继承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金额中扣除,因此必须将继承的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但是,在经营相同业务的企业之间或中小企业之间进行合并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进行单独核算,这种情况下,从被合并企业继承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金额,按照合并登记日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的营业资产价值的比例,在总收入金额中进行分摊计算。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单独核算和分摊计算两种方式。此时,必须综合考虑单独核算是否可行、合并后公司继承的业务预计未来能产生多少收益、业务资产价值的比例是多少等因素,再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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