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商品零售会计和税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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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零售业的流通渠道与以往不同,从百货商店、大型超市等线下渠道,到Coupang、Naver Smart Store等线上平台以及SNS等,种类繁多。这种多样化的销售方式为企业主提供了更多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复杂的会计和税务问题,这些问题因销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从现在开始,我们将研究每种主要零售销售类型的会计处理,以及申报公司税和增值税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 线下销售:专购/促销购

尽管产品和商品分销的渠道多种多样,但合同类型大致可分为四类。

  • 直接采购:分销商购买公司库存并承担库存风险的合同。分销商在采购价格上加价,然后将其出售给消费者,从而赚取利润。
  • 特价采购(Special Purchase):这是分销商以赊购形式向公司购买库存,然后通过从实际销售价格中扣除约定的佣金率来结算交易的合同。这主要发生在与百货公司的交易中,百货公司未售出的商品可以退货。
  • 销售采购:这是一种交易型合同,指分销商在将商品或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时向公司购买商品。它与特殊采购的区别在于,在将商品或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之前,无需进行单独的采购。
  • 租赁:这是在与百货公司和购物中心的交易中经常出现的一种合同类型,是一种支付低固定租金以及一定比例的销售额作为佣金的合同。

在直接采购的情况下,即公司将产品或商品交付给分销商时;以及在租赁的情况下,即在商店将商品出售给消费者时,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通常转移给买方。该时间点是会计准则下确认销售额的时间点、《企业税法》下确认损益的时间点以及《增值税法》下确认供货的时间点,因此不存在特殊问题。

同时,对于特殊采购(特定采购)和销售采购,由于会计和税务视角在销售额和销售确认时点方面有所不同,因此,让我们仔细研究一下其会计处理、增值税和公司税法处理。在当前市场上,特殊采购、特定采购和销售采购这些术语经常互换使用,大多数销售采购合同已转换为特殊采购的形式。由于在会计处理和公司税法上区分它们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我们不会单独区分它们,而只会在增值税法中对其进行研究,增值税法对每种形式都有明确的区分。

(1)会计处理

1)销售

公司按照销售给消费者的总金额而不是从百货商店收到的净金额确认销售额,支付给百货商店的销售佣金不从销售额中扣除,而是记录为单独的销售管理费用。

2)销售确认点

商品从公司仓库移至百货商店仓库的时间点仅仅是存货的移动,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因此应该在商品从百货商店实际售出给消费者的时间点确认销售额。

(2)增值税

1)销售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令》第75条规定,如果交易方按照合同约定以净额形式开具税务发票,并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则该方的正式选择应予以确认。换言之,如果以净额形式开具税务发票,则应依法申报增值税。

相关专栏: https://blog.mstacc.com/columns/financial-statements/380

2)销售确认点

对于特殊采购,赊购行为发生在公司将货物交付给分销商时,因此与会计处理不同,此期间既是开具税务发票的时间,也是《增值税法》规定的供货时间。对于销售采购,在货物售给最终消费者之前不会发生单独的采购,因此,货物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时间即为《增值税法》规定的供货时间。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并非在商品运送至百货商店等时开具税务发票,而是在百货商店向顾客销售时同时接收并开具销售和购买的税务发票。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合同形式为特殊购买,但实际上被视为销售购买,并且有些情况下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的时间判定为商品供应时间(Caution-2020-Seo-1582)。

(3)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税法重视税基,因此销售额是总额还是净额并不重要。此外,在销售额确认时点方面,企业税法规定,即使是经销商赊购的特殊采购,损益确认时点也是企业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时点,因此会计处理和视角相同(企划财政部 企业税课-384,注意-2021-전-6986)。

  1. 网上寄售

(1)会计处理

1)销售

我们根据消费者支付的金额(扣除网络平台费用)确认收入,同时也确认卖家承担的运费收入。

2)销售确认点

一般而言,对于在线销售,由于消费者可以在购买确认日之前自由退货,因此销售额应确认为购买确认日转移的风险和报酬。但是,如果退货能够合理估计,则可以基于发货日期确认销售额,并估计预期退货金额,从销售额中扣除,确认为负债。

 

(2)增值税

《增值税法》执行令第28条第2款规定,对于附有退货条件的销售、需经同意的销售、其他附有条件的销售或有时间限制的销售,条件满足或时间限制过去且销售得到确认的时间被视为供应时间。

根据《电子商务法》,与邮购卖家签订商品等购买合同的消费者,可以在收到书面合同内容之日起7日内撤销合同。但重要的是网络平台内的个别条款和条件。如果消费者能够根据平台条款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内表达确认购买、换货或退货的意愿,且在未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后自动确认购买,则购买确认时间即为供货时间。但是,如果没有单独的条款和条件,则商品交付时间即为供货时间(书面-2019-法律解释部-1949 [法律解释部-2611])。

(3)《企业税法》

即使在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及各网络平台个别条款规定,可在购买决定期内退换货的情况下,但《企业税法》依据《企业税法》第40条及该法施行令第6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将盈亏时间定为产品交付日期。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探讨了与产品和商品零售相关的会计和税务问题。零售需要根据分销渠道的特点和合同类型进行各种复杂的判断,并且随着业务规模的增长和渠道的多样化,独自管理这种复杂性会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需要借助对相关行业有深入了解的会计和税务专家的综合建议,以准确了解公司的财务业绩并有效管理不必要的附加税和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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