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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许可费时的收入分类
在房地产交易中,支付一定金额以驱逐现有租户的情况很常见。这些款项通常被称为“驱逐费”,通常以搬家费、商业损失补偿或和解金的形式支付。然而,对于这些驱逐费的接收者来说,确定其如何被归类为收入可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驱逐费可以归类为杂项收入、营业收入或其他收入。
杂项收入与营业收入的区分标准
转让费的接收者是否应作为杂项收入或营业收入纳税,取决于交易性质和支付原因。根据相关规定,房屋购买者根据协议向现有承租人支付的补偿金,用于补偿剩余租赁期内的经营损失,视为营业收入。相反,房屋购买者转让承租人所持有的商誉(例如法律特权、地理位置、业务关系、信用或声誉)的对价,或为确保房屋能够及时顺利交付而支付的临时安置金,则被视为杂项收入。这种收入区分已在众多判例中得到确认,具体示例如下:
当把亮度成本视为其他收入时
根据相关判例,为配合房东加快并顺利完成项目而支付的款项被视为礼金,并作为杂项收入征税。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从房东收到的钱不是设施费用,而是作为礼金支付的,没有法定义务以加快交付租赁财产为目的,因此被作为杂项收入征税。在另一个判例中,当无法计算因驱逐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或无法提供证据时,该付款被视为临时礼金,并作为杂项收入征税。同时,如果结算金额被视为礼金并作为杂项收入征税,则不能扣除必要费用,支付人有义务预扣税。
当将亮度成本视为营业收入时
另一方面,其他判例认为,如果清理费用相当于资产损失补偿、营业补偿、停业/关闭补偿或搬迁补偿,则由于其旨在补偿与相关业务相关的损失,因此被视为营业收入。此外,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者在其经营的业务中定期且反复产生的收入,一些判例认为,因关闭业务而收到的营业补偿,如果换算成现值,则被视为对未来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补偿,因此应作为营业收入征税。
如上所述,支付费用究竟应归类为杂项收入还是营业收入,可能因支付情况和具体情况而异。因此,有必要审查收到款项时的应税收入。这可能因协议条款、支付用途等而异,因此需要综合考虑交易性质来确定应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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