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崔李律师事务所的金慧琳律师撰写。如果您也想为创业公司投稿,请联系 Venture Square 编辑团队,邮箱地址为 editor@venturesquare.net。

许多公司出于各种目的,包括安保和顾客安全,在工作场所安装和使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安装和管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常常会引发以下问题:“我怀疑有人偷了东西。我可以查看监控录像吗?”、“我和顾客发生了纠纷。我可以使用监控录像作为证据吗?”或者“随意播放监控录像是否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最高法院近期就一起案件作出裁决,该案质疑将包含个人信息的监控录像作为刑事诉讼证据提交给调查机关是否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今天,我们将简要回顾该裁决的要点,探讨监控摄像头安装的注意事项、监控录像的管理以及在纠纷中将监控录像作为证据的可能性。
1. 闭路电视安装:请务必遵守以下规则。
A. 监控摄像头不可能安装在所有地方。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法律术语是“固定视频信息处理设备”,《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其安装和运行作出了限制。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只能由授权人员出于特定目的进行安装和运行,例如法律明确允许的情况、为预防和侦查犯罪所必需的情况、为设施安全管理或消防安全所必需的情况(《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款)。大多数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是为了设施安全管理,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允许范围内。但是,在可能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场所(例如洗手间、更衣室和淋浴间)安装和运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是被严格禁止的,违者将被处以最高5000万韩元的罚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2款、第75条第1款第1项)。
B. 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时,需要设置告示牌。
如果您安装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则必须安装告示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4款)。该告示牌必须清楚地说明安装目的和位置、录像范围和时间,以及负责录像人员的联系方式。仅标明“闭路电视录像进行中”是不合适的。此外,包含上述所有信息的告示牌必须安装在数据主体(被拍摄者)容易看到的位置。
A. 录音功能无法使用。
虽然允许使用闭路电视录像,但不得使用闭路电视的录像功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5款)。例如,某公寓管理处经理因使用安装在管理处和租户代表会议室的闭路电视录制员工与租户代表之间的对话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受到处罚(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判决2017GoHap99,2017年3月31日)。
2. 像这样管理闭路电视录像。
A. 闭路电视录像必须安全保存,并按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
监控录像属于个人信息,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或泄露(《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6款)。建议采取必要措施,例如为录像设备设置密码,并将录像访问权限限制在最低限度。此外,即使监控录像得到妥善保管,也不能无限期保存。当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或录像不再需要时,必须立即销毁。《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指南》建议,如果难以确定保存期限,则保存期限不应超过自录像之日起30天(《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指南》第41条第2款)。
B. 你不能随意把它展示给别人看。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监控录像属于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被拍摄者)同意,不得提供或分享给第三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违反此规定,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他人提供监控录像,提供方和知情接收方均可被判处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或最高五千万韩元罚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1条第1款)。例如,某公寓管理处电气部门负责人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未经住户同意,将该住户的监控录像提供给邻里协会会长,而被处罚(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19gojeong615号判决,2019年6月19日)。
3. 如有纠纷,可提交监控录像作为证据。
我们此前已确认,监控录像属于个人信息,因此未经数据主体(被拍摄者)同意将其提供给第三方属于违法行为。回到我们最初的问题,如果商店发生盗窃案,是否可以在未经数据主体(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将盗窃案的监控录像提交给警方?最高法院于2025年9月就此问题作出了一项值得关注的裁决。
某公寓业主协会的官员以妨碍商业活动等罪名投诉一名住户,原因是该住户未经协会同意在公告栏张贴告示。他们向警方提交了该住户张贴告示的监控录像,并附上了投诉书。上诉法院认定被告有罪,认为“提供监控录像超出了最初收集录像的目的范围”,并驳回了被告关于录像合法性的辩解,指出“该录像本可在投诉提交后由调查机构通过正当程序(例如搜查和扣押)获得”。
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并裁定:“如果向侦查机关提交包含个人信息的证据,以澄清刑事指控或在审判或侦查程序中行使辩护权,或者如果向侦查机关提交包含个人信息的证据,以澄清刑事指控或在投诉、指控或侦查程序中行使辩护权,则该行为可能被视为不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因此可能被视为《刑法》第20条规定的非法行为”(最高法院2025do9522号判决,2025年9月25日宣布)。
这重申了2025年7月裁决(最高法院2023do17590号判决,2025年7月18日;最高法院2023do3673号判决,2025年7月18日)中阐明的立场。在发生纠纷时,若将监控录像作为证据附于投诉中提交给调查机构,则应考虑提交录像的具体情况和目的,以及提交的录像是否为最低限度信息,并考虑导致提交录像的不可避免的情况,如果该行为可被视为正当行为,则不构成违法,也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这仅限于向调查机构提交录像的情况。请特别注意,将监控录像发布到社交媒体、网络社区等平台,或将其披露给其他客户或员工,或出于个人报复目的传播,均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可能构成诽谤。
4. 结论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是保护企业安全和财产的重要且广泛使用的工具。然而,许多公司在安装、管理和使用闭路电视录像时,往往忽视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限制和法律风险。请将本栏目作为检查清单,审查贵公司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确保其安装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录像不会被不必要地长期存储或无意中与外部人员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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