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 Choi & Lee 律师事务所的 Sanghoon Kim 律师撰写。如果您愿意以投稿形式分享适合初创企业的优质内容,请联系 Venture Square 编辑团队 editor@venturesquare.net。

名人的社会偏差往往不仅限于简单的私生活,还涉及合同和信任问题。尤其是酒后驾驶等可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会从根本上破坏公众与缔约方之间的信任。最近,女演员金赛纶因酒后驾车事故与其经纪公司 Gold Medalist 解除合约的事件再次揭示了当明星有过错时,管理合约中的义务和责任如何确定。
1. 管理协议的法律结构
明星经纪合同的性质与一般的经纪合同、转包合同有一定的区别。在民法中,委托合同是指代理人为他人处理事务的关系;转包合同是指为完成特定事项并获得报酬的关系。管理合同既包含委托,又包含分包,但它超越了简单的法律行为的委托或物品的完成。
根据判例,专属管理合同中经纪人承担的报酬是为艺人处理业务的服务,因此判定专属管理合同具有‘委托’或‘类似委托的匿名合同’的性质(首尔高等法院判决2004Ra143,2004年5月11日)。但是,近年来,大型经纪公司为了收回艺人发掘和培养所投入的努力和资金,强化了艺人的义务,艺人经常作为员工专门为经纪公司提供劳务,并以专属费和出场费的形式获得报酬。因此,很难将经纪合同简单地理解为委托合同,而应将其视为混合了雇佣和分包性质的非典型合同。
2. 管理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原因及其法律含义
上述大多数管理合同都包含如下条款:如果明星引起社会争议或受到刑事处罚,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明星故意或因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要求明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明星的行为对公司的形象或业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且存在严重过错,公司可以限制和解。
民法上对严重责任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一般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秩序的行为、实质上违反与管理公司所订立的合同目的的行为评价为“严重责任”。
最近,艺人引发的酒驾、吸毒、性骚扰等争议,都是根据经纪合同规定艺人应负严重责任的行为。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应受刑事处罚,尤其是对于以公众形象为主导活动的明星来说,其信誉会受到严重损害。明星的违法行为或社会偏差导致严重违反经纪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情况下会根据具体情况一并讨论损害赔偿责任。
3.失去信任的专属合同还能继续吗?
如果明星对娱乐业造成严重损害,且经纪合同无法再履行,经纪公司就很难维持合同义务。这个问题超出了简单地确定是否有责任的范围,还需要研究当合同基础崩溃时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尤其是醉酒驾驶、吸毒、性犯罪等会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会从根本上损害明星们的公众信任,进而使其无法继续从事作为合同前提的“正常的演艺活动”。对于经纪公司来说,继续为已经不活跃的明星进行策划和广告宣传,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还会损害公司的形象。在这种情况下,当合同的主要目的变得不可能实现时,合同实际上无效,并且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其义务。此外,如果因此造成实际损害,则有可能会导致根据合同进行解决或赔偿的问题。
但这并不意味着管理公司拥有解除合同的唯一权力。根据实际判例,明星本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解除专属合约。
例如,在明星A以合约推广期间信赖关系破裂为由,单方面解除与经纪公司B的专属合约的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由于合约是建立在合约双方高度信赖的基础上,如果信赖关系从根本上破裂,明星可以解除合约。特别是,明星在专属合同下必须进行的活动是以个人的身心投入为基础的,因此第三方不能代替他们进行,而强迫他们违背自由意志进行专属活动可能会导致侵犯人身权利(最高法院决定 2017da258237,日期为 2019 年 9 月 10 日)。
因此,如果信任被破坏到难以期待合约继续下去的地步,明星也可以解除专属合约,而且很难在法律上证明限制这一点的正当性。这样,管理合同更应理解为一种基于人格和信任的特殊合同关系,而非简单的商业交易,其解除的判断标准也应充分体现其特殊性。
4、结论:合同的本质最终是信任。
经纪合同并非是单纯的明星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业务委托关系,而是围绕形象、信任、品牌价值等高度相互信任的合同。
因此,如果明星造成严重损害,解除合同、免除经纪公司的责任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如果证明有实际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然而,解除合同的权力并不局限于中介机构。如果信任从根本上受到损害,明星也可以解除合约,而且也有先例承认这一点。
法律依据契约来裁判,但契约最终还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之上。一旦这种信任被打破,强迫任何一方履行合同就不再合法。重要的是要记住,这些观点仍然适用于当今娱乐行业的合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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