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企业风险投资部(部长吴英珠,以下简称中小企业风险投资部) 4日表示,已在国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施行令》部分修改方案,即使创业者因认真经营导致经营失败,再次在同一行业创办新企业,也能够扩大作为创业企业的认定范围。
此前,在重新创办同一行业的企业时,即使企业自关闭之日起3年内(因资不抵债或破产而关闭的则为2年内)开展业务,也不被认定为创业,因此在参与政府的创业支持计划方面受到限制。因此,业界有声音要求,对于具有优秀创 新能力的创业者,即使是在同一行业内重新创业,也应认定为新企业。
据此,中小企业和创业部修改了该法施行令第2条第1款第3项。因此,由于认真经营而导致经营失败的创业者,如果被认定具有采用新商业模式或新技术等优秀的再创业能力,那么即使其在同一行业内再创业,也会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新企业。
再创业者是否具备优良的再创业能力,是通过诚信经营评估来判断的,即确认再创业前企业是否诚实经营,没有出现造假会计、故意破产、不当解雇等相关法律违规行为;对于通过的再创业者,通过深入的诚信经营评估,分析失败原因,评估未来经营可行性。
修改条例预定于6月起施行,通过诚信经营深入评估并被认定为初创企业的创业者,将可以参与政府及地方政府实施的初创企业扶持项目(截至2025年有101个团体、429个项目)。
创业政策局局长赵京源表示“期待此次扩大优秀创业者再创业机会,为梦想东山再起的创业者提供切实的帮助”,“为确保失败创业者顺利再次挑战,构建良性创业生态系统,我们将继续制定并实施各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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